(2016)粤01民辖终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正汝与杜铭安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8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铭安,陈正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铭安,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汝,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雯,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杜铭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1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自2013年下半年起已经搬离番禺区,居住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31号,该处为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居住已经超过两年,应该以该处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莲塘里大街孖巷16号,该址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58号综合楼四梯301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