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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雯与被执行人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雯,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于雯,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双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斌,该公司总经理。于雯与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于雯办理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幢×号×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于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南京庆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南京庆盛公司未履行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于雯遂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幢×号×室房产情况,经查,该房产未作初始登记,无产权登记信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经与南京市房产局、南京市国土局沟通,相关部门告知需产权人准备齐全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现暂无法办理。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具备办理南京市建邺区安如村8幢17号404室房屋登记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