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315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自2008年始一直居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华庭A区1-3-101号,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姚某某与李某某户籍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姚某某现居住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李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现姚某某起诉离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姚某某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晓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