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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315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自2008年始一直居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华庭A区1-3-101号,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姚某某与李某某户籍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姚某某现居住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李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现姚某某起诉离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姚某某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晓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