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游再明与邢思超、吴贞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再明,邢思超,吴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再明,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邢思超,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贞珠,女,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揭阳市揭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游再明与被执行人邢思超、吴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邢思超、吴贞珠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295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思超、吴贞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汕头市金砂路179号合信星湖城4幢西座403号房全套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思超、吴贞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