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源胜诉被告于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源胜,于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274号原告:孙源胜,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兴达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于洪洁,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中天大厦后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孙源胜诉被告于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源胜撤回对被告于洪洁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旭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