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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源胜诉被告于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源胜,于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274号原告:孙源胜,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兴达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于洪洁,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中天大厦后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孙源胜诉被告于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源胜撤回对被告于洪洁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旭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