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55号
申请人:玄增新,居民。
被
申请人:李士明,系吉B(吉B挂)号肇事车辆驾驶人。申请人玄增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保全金额为*万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士明驾驶的吉B(吉B挂)号肇事车辆,查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