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聂某与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某借款人民币20000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0元,及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号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县管理部公积金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