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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冰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州区人民医院,谢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特26号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黄冈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曾晓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一。申请人:谢冰,系死者谢黑子之女。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与谢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纠纷,于2016年9月29日经黄冈市黄州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黄州区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给申请人谢冰人民币23600元(已履行完毕)。另外殡仪馆3780元由黄州区人民医院承担。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谢冰与黄州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权利,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言行。三、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医调委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黄冈市黄州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三份,司法确认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与谢冰于2016年9月29日经黄冈市黄州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