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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正民与张超、王广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民,张超,王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76号申请人:李正民,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超,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广乐,男,成年,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梁学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超驾驶的、王广乐所有的鲁P×××××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正民交纳了一定保证金,并由担保人李振铎提供自有的鲁P×××××车辆一辆为申请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超驾驶的、王广乐所有的鲁P×××××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李正民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