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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8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8332号原告:景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杨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1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珍黄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