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8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8332号原告:景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杨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1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珍黄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