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337号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号。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即228元,由原告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