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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执512号

雷永忠与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永忠,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雷永忠。

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2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雷永忠工资共计876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813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