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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吉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彭吉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广华街。法定代表人:陈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宏,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吉东,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XX镇嘉鹤路**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才,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吉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华审判员  余 鹏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