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徐巧云与被申请人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原告夏德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巧云,徐凤云,夏德惠,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巧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凤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便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佩章,该村村委会主任。一审原告:夏德惠,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再审申请人徐巧云、徐凤云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光村委会),以及一审原告夏德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巧云、徐凤云申请再审称:1983年新光村一轮土地承包时,徐巧云、徐凤云与其所在的家庭户共分得10亩承包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新光村却未给其分配土地,理由是:“女出嫁外村,不应在原居住地分得土地承包”,但徐巧云、徐凤云在出嫁村也未取得土地。原一轮承包土地被新光村委会收回后,另行发包给冯元成一户,该做法违背了中央文件精神,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女嫁外村没有分得土地,原来土地承包不得收回”的规定。2015年9月龙沙区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二人的诉求,但未按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台帐记载的每人2.5亩承包田仲裁,仅按照每人1.3亩土地的标准裁决,与事实不符。徐巧云、徐凤云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却以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无理无据,且程序违法。因此,徐巧云、徐凤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从纠纷处理机制看,就本案纠纷徐巧云、徐凤云率先选择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机制。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9月6日作出齐龙农仲案〔2015〕第010号仲裁裁决。2015年9月10日徐巧云、徐凤云签收该仲裁裁决后,并未在法定的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9日,二人就同一纠纷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诉讼时,已经超越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从徐巧云、徐凤云诉讼的实体问题看,无论是请求确认新光村委会二轮土地承包时重新确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还是请求该村委会按照一轮土地承包的地块及亩数返还承包地,其实质还是根源于二轮土地承包时二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一、二审裁定驳回徐巧云、徐凤云的起诉无误。从案件审查的程序看,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仅为程序性审查,不存在徐巧云、徐凤云主张的程序违法问题,二人亦无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审查过程中,徐巧云、徐凤云二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据此,徐巧云、徐凤云申请再审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巧云、徐凤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巧云、徐凤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怡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