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与被告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张良泽,钟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845号原告丁峰,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良泽,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钟婷婷,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峰负担。审判员 姚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