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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丁峰与被告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张良泽,钟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845号原告丁峰,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良泽,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钟婷婷,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张良泽、钟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峰负担。审判员  姚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