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687号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孝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2293684.53元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的房屋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