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国峰与赵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峰,赵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峰,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被执行人赵国帅,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扎赉特旗新林镇。本院在执行赵国峰申请执行赵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国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国峰对(2016)内2223执1473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