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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国峰与赵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峰,赵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峰,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被执行人赵国帅,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扎赉特旗新林镇。本院在执行赵国峰申请执行赵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国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国峰对(2016)内2223执1473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