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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444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桂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