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葛玲玉、刘明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玲玉,刘明超,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玲玉,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刘明超,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5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明超妻子。申请执行人葛玲玉因被执行人刘明超、XX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明超、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葛玲玉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葛玲玉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仇为民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