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马高昀,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高昀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违约金10235元,案件受理费54元,本案执行费用5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杨豫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