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543号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