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8月8日,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收监。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寅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01/×××××号江淮鼎立牌变形拖拉机,沿庐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庐江县冶父山镇中石化加油站附近,与高某驾驶的皖A×××××号长安牌轿车发生追尾。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故意逃避检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了高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01×××××号江淮鼎立牌变形拖拉机,沿庐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庐江县冶父山镇中石化加油站附近,与高某驾驶的皖A×××××号长安牌轿车发生追尾。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故意逃避检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了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泽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