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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912号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赵明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晓霞,女,汉族,1988年4月4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辉,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被告王金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燕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