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正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正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正吉,男,1994年11月11日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县看守所。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正吉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渝02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谭正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诈骗事实。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谭正吉在重庆市梁平县、垫江县先后多次诈骗他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谭正吉电话联系被害人廖某某见面后,在梁平县机场路足浴店洗脚时,被告人以需要用钱但银行卡被锁定为由,骗取廖某某现金2000元。2、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乘坐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租车从垫江县澄溪镇到梁平县,在交谈中取得刘的信任,被告人虚构自己到梁平县公安局保释一名被抓的朋友,骗取刘某某现金1000元。3、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在梁平县城名豪酒店附近遇见被害人陈某某,以借钱为由骗取陈现金700元。随后又以帮陈开通银行卡短信提示业务为由,取得了陈的邮政银行卡及密码。随后以上厕所为名借机离开,到名豪广场农业银行ATM机上凭该银行卡及密码先后两次共取走人民币3800元。4、同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乘坐被害人常某的出租车从梁平县屏锦镇到垫江县人民医院,通过交谈取得常某的信任,被告人以朋友开车撞伤他人需要赔偿、自己急需去医院帮忙送钱为由,骗取常某现金2600元。5、同年1月8日,被告人乘坐被害人颜某的出租车从梁平县机场路到垫江县,通过交谈取得颜某的信任,被告人以急需帮朋友还高利贷但自己手上差钱为由,骗取颜某现金2200元。二、盗窃事实。2015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谭正吉与被害人李某某等3人一起到梁平县梁山街道三峡风“新时代网咖”上网。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趁李某某等人睡觉之机,将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用衣服遮盖的iPhone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61元。被告人谭正吉将上述诈骗、盗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上网打游戏等。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常某、颜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胡某、孙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正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谭正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某某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谭正吉退赔被害人廖某某2000元、刘某某1000元、陈某某4500元、常某2600元、颜某2200元、李某某6061元。上诉人谭正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重新判决的上诉理由。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谭正吉骗取、盗窃他人钱财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正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此前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其主观恶性较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根据谭正吉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量刑适当。上诉人谭正吉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辉审判员 刘 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一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