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眉与李凤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眉,李凤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176号原告杨眉,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兆肖,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凤佳,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委托代理人覃世剑,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眉诉被告李凤佳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眉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眉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人民审判员 李耀恒人民陪审员 韦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