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731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林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永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林某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雄财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