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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与酒泉市开创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酒泉市开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景。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开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忠。委托代理人:张军友,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裁定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孙永平在与原告委托代理人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涉案的建设工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范围内,且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认为,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的《酒泉市卫星发射中心生活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地板辐射采暖工程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被告孙永平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月29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解放北路与规划铁人路交叉口东南角航天家园甘肃二建施工现场范围内,而且双方对纠纷解决管辖也有明确约定,故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裁定驳回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平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毛伟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