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负责人:俞德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安,该公司海安支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善,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红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张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