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陆光明与蒋海山、蒋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明,蒋海山,蒋文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982号原告:陆光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海山,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文卿,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陆光明与被告蒋海山、蒋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海山、蒋文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蒋海山向原告陆光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陆海山向陆光明借(贰万元整)(20000)”。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蒋海山又名陆海山与被告蒋文卿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1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海山、蒋文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陆光明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海山、蒋文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