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化军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025号原告:王化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女。原告王化军与被告陈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化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化军负担。审 判 长 吴鹏飞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