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吉安市晶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晶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826民初1580号原告:吉安市晶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25栋12号。法定代表人:刘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裕达、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宗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永保,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吉安市晶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6日、2014年8月6日签订了《外墙涂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泰和县博胜苑小区一、二期房产外墙涂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0余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了300余万元工程款,但仍差欠1279396.18元,另原告缴纳了一笔购房定金,被告一直未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79396.18元;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确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泰和县博胜苑小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吉安市晶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279396.18元,被告自愿在2016年11月10日前付55万元,剩余款项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原告在被告欠付的款项1279396.18元范围内对被告开发建设的泰和县博胜苑小区房产外墙涂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16494元减半收取8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栩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