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郑善明与乾安县鳞字乡东陶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明,乾安县鳞字乡东陶字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47号原告:郑善明,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陶字村。被告:乾安县鳞字乡东陶字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鳞字乡陶字村。负责人:穆森,村主任。郑善明诉乾安县鳞字乡东陶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郑善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善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善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