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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彦军申请执行姚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军,姚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4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彦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姚亮亮,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姚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亮亮所有的豫D960**号红宇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