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彦军申请执行姚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军,姚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4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彦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姚亮亮,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姚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亮亮所有的豫D960**号红宇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