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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德修上诉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修,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修,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静,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贵章,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定代表人:张全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祥,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规划科副主任科员。上诉人王德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集镇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贵章,被上诉人西集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尹春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西集镇政府负担。上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王德修被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及地上青苗的各项损失均未调查核实,认定事实不清;2.王德修请求一审法院调取北京瑞华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于涉诉土地上的青苗的损失的评估报告,但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反而认为西集镇政府已经实际支付给王德修补偿款。西集镇政府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王德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王德修向一审法院起诉��求:西集镇政府支付王德修搬迁补偿款20000元;2.西集镇政府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4月26日,王德修与北运河管理所签订《河滩地承包合同》约定,王德修承包北运河管理所河滩地100亩。承包期限为20年。王德修每年交纳承包费200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0年10月30日,王德修与西集镇政府签订《通州区宋郎路南延道路工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款共计4200元,其中地上物补偿款3200元,搬迁奖励费1000元。此外,协议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西集镇政府支付王德修补偿款4200元。王德修称三个桥墩实际占地2亩,但是桥面遮盖面积达80亩。王德修称其主张的是地上物补偿款,认为给的地上物补偿少了,并称是村委会胁迫其签订的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王德修与西集镇政府签订的《通州区宋郎路南延道路工程搬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补偿金额共计4200元,西集镇政府已实际支付,故王德修无权再行主张地上物补偿款,对于王德修要求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德修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德修与西集镇政府签订的《通州区宋郎路南延道路工程搬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第一条“搬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其中地上物补偿款3200元,搬迁奖励费1000元”可以看出,双方对补偿金额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西集镇政府已给付王德修上述款项,故王德修要求西集镇政府另行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00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关于王德修称西集镇政府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出协议约定亩数、协议先签订后进行的拆迁、一审法院未对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地上青苗的损失进行调查的意见,本院认为,王德修虽有上述主张,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王德修主张的评估报告是对100亩地进行的评估,西集镇未依该报告给付相应款项的意见,本院认为,王德修虽称有一份100亩地的评估报告,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写明的“根据北京瑞华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德修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可以看出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款项系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现双方均认可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未对补偿款的数额再行协商,故对王德修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德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德修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周熙娜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海涛书记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