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明生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刘文金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生,刘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付明生,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文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591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明生被执行人刘文金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