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徐杨、梅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杨,梅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510号原告:陈伟。被告:徐杨。被告:梅六平。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徐杨、梅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原告陈伟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47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重新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徐杨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徐杨、梅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春审 判 员 梅 艳人民陪审员 傅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文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