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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徐杨、梅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杨,梅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510号原告:陈伟。被告:徐杨。被告:梅六平。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徐杨、梅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原告陈伟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47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重新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徐杨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徐杨、梅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春审 判 员  梅 艳人民陪审员  傅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文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