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丽,黄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培丽,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黄丙东,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丙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丙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丙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黄丙东名下的坐落于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爱建小区四号楼二单元402室104.92平方米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培丽名下。二、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宇 冰审 判 员 朱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康 宇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福强代理审判员曹艺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福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