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亮非法拘禁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2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女,81岁,193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系被害人蔡某之母。诉讼代理人蔡利香,女,44岁,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审被告人张亮,男,44岁,1971年10月27日出生,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03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亮犯非法拘禁罪及被害人近亲属岳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其间,因认为张亮不具备受审能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2月18日作出裁定,将该案中止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致函撤回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02)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准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2016年4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对张亮的起诉。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对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案卷宗,询问了岳某的诉讼代理人蔡利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张亮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对张亮的起诉。岳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为:张亮系在得知被害人已死亡后,害怕法律的严惩,伪装、耍赖故意不配合审理,以逃避法律制裁,张亮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已撤回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定驳回岳某对张亮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岳某可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岳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做出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明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韩绍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欣-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