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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895号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崇仙,总经理。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被告:自贡鸿鹤化工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总经理。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9元,由原告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