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索朗与被执行人次旺罗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朗,次旺罗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27执9号申请执行人:索朗,男,1949年7月8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被执行人:次旺罗布,男,藏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墨竹工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索朗与被执行人次旺罗布(2012)墨民初字第1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次旺罗布的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索朗的债务,无房屋登记,且其名下的四辆车经初步调查属他人以次旺罗布的名义而登记,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索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会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