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龙斌与刘景润、谢松能、李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斌,刘景润,谢松能,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周龙斌,男。被申请执行人刘景润,男。被执行人谢松能,男。被执行人李健,男。申请执行人周龙斌与被执行人刘景润、谢松能、李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云04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龙斌于2016年4月28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景润、谢松能、李健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97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景润、谢松能赔偿周龙斌的判决部分已经履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周龙斌执行谈话后,周龙斌自愿放弃刘景润、谢松能承担连带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李健正在服刑,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龙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4执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普永珍执行员  汪庆福执行员  普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