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雍芙蓉、张永萍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清,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73号原告:王明清等十一人。诉讼代表人:王明清,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胡建国,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雍芙蓉,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罗明珍,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左明贵,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智汇国际4号楼17-18层。法定代表人:张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波,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纪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娜,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清等十一人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明清等十一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清等十一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明清等十一人。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熊玲梅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