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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洲,总工程师。被执行人: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向阳路东69号。法定代表人:罗俊斌,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广西正润发展有限公司与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02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完毕,即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