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3日被强制戒毒,因本案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邬某某在紫金县临江镇其家中多次容留曾某某、严某某、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5月1日,严某某、蔡某某再次在被告人邬某某家中与邬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邬某某逃跑。经现场尿液检测,严某某、蔡某某均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同年6月23日,被告人邬某某被抓获,并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严某某、蔡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邬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