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方金龙等上诉丁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金龙,徐孟芹,丁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金龙,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孟芹,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守萍(方金龙之妻),1976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上诉人方金龙、徐孟芹因与被上诉人丁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金龙、徐孟芹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金龙、徐孟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金龙、徐孟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方金龙、徐孟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吴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亚男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