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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龙川县绿山宾馆与黄大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绿山宾馆,黄大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1029号原告龙川县绿山宾馆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2号小区经营者叶伟静被告黄大群,男,50岁,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绿山宾馆诉被告黄大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绿山宾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绿山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