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竹峰与王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峰,王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峰。被执行人:王有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有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有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竹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王有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有德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有德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