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322号原告邓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邓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277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