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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322号原告邓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邓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277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