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康俊与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俊,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罗山县宝城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02行初74号原告康俊,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被告罗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超,该局局长。被告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庆祥,该单位负责人。被告罗山县宝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郑先骥,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俊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天元社区居委会、罗山县宝城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