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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康俊与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俊,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罗山县宝城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02行初74号原告康俊,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被告罗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超,该局局长。被告罗山县城关镇田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庆祥,该单位负责人。被告罗山县宝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郑先骥,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俊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罗山县城关镇天元社区居委会、罗山县宝城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