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郝虎吉、郝军卫等与周保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虎吉,郝军卫,周保明,张计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58号原告:郝虎吉,男,195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郝军卫,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周保明,男,约33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计才,男,约40岁,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虎吉、郝军卫诉被告周保明、张计才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虎吉、郝军卫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保明、张计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虎吉、郝军卫撤回对被告周保明、张计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斌魁审 判 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自